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如果被告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現提出了上訴,一審的判決效力就自動中止。 如果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從下達判決之日起,一審法院的判決效力恢復,被告須按判決執行,否則,原告有權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二審法院改判,則一審判決將不再有法律效力。
在二審作出裁判前,一審判決不生效。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在上訴期內上訴。在法院受理上訴后,原一審判決尚不生效,以后是否生效,要根據二審法院的判決情況來定:1、如果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的,則一審判決自二審判決送達時即生效。2、如果二審法院進行改判的,則在二審法院送達判決后,一審判決中未被二審判決改判的部分生效,改判部分無效,以二審法院的改判內容為準。3、如果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判并進行改判,或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則一審判決無效?!?a href="http://www.123002.tw/114400/" target="_blank">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執行期限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3、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我與被告就私人貸款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已經裁定被告應該還錢。被告提出上訴后,沒有按照最后期限支付上訴費。我收到中央人民法院的判決,宣布原判決生效。接下來將如何執行判決?判決是在中級法院還是在一審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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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和被告在民間貸款中提起訴訟,一審判決被告償還,被告上訴后未按時繳納上訴費用,我接到中庭的裁決書,宣布原判決有效,然后如何執行判決? 是在中庭執行判決,還是在初審法院執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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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與被告因民間借貸打官司,宣布原判決生效,接下來如何執行判決?還是初審法院執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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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對判決不服,可在同級法院再進行訴訟嗎?如果被告已經按判決執行了,若被告未按判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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