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婚后由男方父母出資為男方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的,應當認定為男方的個人房產;婚后由雙...更多
語音陳新娟律師2019-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