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 1、經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 2、發包方承包方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己經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員全部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者全部遷徙并落戶外地的。 4、承包方喪失勞動能力,無力繼續耕種土地,本人自愿放棄土地承包權的。 5、由于國家建設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準占用的。 6、由于洪澇、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嚴重破壞,承包合同全部無法履行的。 7、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違反法律法規和承包合同的約定,閑置荒蕪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發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發包的耕地。 8、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且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國家占用農村土地補償標準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執行: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耕地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處理土地糾紛的機關是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因農村責任田劃分,宅基地的規劃及調整和邊界劃分而引起的糾紛,屬于行政部門處理的爭議,而不應屬于法院管轄。遇有此類情況,可向當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予以解決。 法院受理的土地糾紛有兩類:一類是行政案件,另一類是民事案件。 屬于行政案件的幾種情況:一是因土地權屬不明、界限不清引起的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爭議,可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自行協商,未果的,可由人民政府處理,對人民政府處理結果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書的30日內向法院起訴;二是人民政府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作出處理決定以后,如果對處理結果不服,且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三是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必須由主管機關先行處理,對未經批準或采用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宅基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屬于民事案件的土地糾紛:一是土地使用權糾紛;二是土地所有權糾紛;三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合同糾紛;四是土地出售、交換、出租抵押合同糾紛。另外不包括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以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都屬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疇,應到法院民事審判庭起訴。 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在發生土地糾紛以后,應及時搜尋、保存證據,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和各類合同書等。另外,還應提供歷史上對發生爭議的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情況。涉及侵權的,還應提交侵權人的具體侵權行為和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的證據。如果發生的糾紛經過有關部門處理,則還應提交該部門的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