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在離婚時,屬于雙方共同財產,應該判決進行分割,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能進行分割。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另外,如果雙方在離婚時,就房產分割問題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選擇起訴。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一般來說,起訴離婚需要負擔以下費用:法院的訴訟費、律師費、房屋評估收費等。 1、訴訟費:根據最高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律師費一般以一個數額起價,再根據爭議財產超過的一定金額的情況加收一定比例的費用。 3、如果雙方對爭議房屋的價值存在異議,法院在雙方不能協商一致而又不適用競價方式的前提下,一般會建議雙方申請評估機構進行房產價值評估。
在離婚訴訟中,起訴離婚的費用主要就是案件受理費,這是法律明確規定要交納的,而對于離婚案件而言,此時每件的案件受理費就是在50元到300元之間收取,但如果離婚案件涉及到了財產分割,同時涉案的財產還超過了20萬元的話,那對于超過的部分會按照0.5%來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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