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債務糾紛經人民法院按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判決,判決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判決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判決后,有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執行或拖延執行時,經另一方的申請,法院將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的方法有: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六、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七、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八、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九、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1、 如果基層法院執行不作為,建議申請提級執行;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二十六條 【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若對方拒不履行離婚判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我國《 民事訴訟法》對財產執行的期限并沒有具體的規定,一審法院在六個月沒有執行的,可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