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你同事在此次交通中不負主要責任,則你同事所受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2、你同事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后要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3、你同事可以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